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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控制人登記冊(SCR)完整指南 — 完整步驟

重要控制人登記冊(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,SCR)是香港公司按《公司條例》(第 622 章第 653ZA 條)須備存的登記冊,用以記錄對公司有重大控制的人士資料。所有香港公司均須備存,即使確無重要控制人亦須備存並註明無控制人聲明。控制人資料變更後 7 日內更新;未提供 SCR 予執法機構最高罰款 HK$25,000。所有資料請以公司註冊處最新指引為準。

需時:7 步驟,約 1–2 週(視股權結構);費用:$0(SCR 無政府費用);法律:《公司條例》(第622章)第653ZA–653ZZ條

第 1 步:分析公司股權結構

了解公司股東、持股比例及投票權安排,為識別重要控制人作準備。

第一步:釐清公司股權結構。查閱股東名冊,列出全體股東及持股比例;如涉及代持、名義人(Nominee)持股、信託或公司持股,須逐層拆解。

多數利益鏈(間接持股):如甲持有乙超過 50% 表決權或控制權,乙持有丙超過 50%,則甲對丙有間接控制權(CR 指引第 11.5 章);每層多數利益向上穿透,最終由自然人控制人承擔責任。

不宜只查股東名冊:須同時審視投票權安排(部分股東持股較少但投票權較多)。

不宜忽略共同安排(Joint Arrangements):兩人同意共同行使持有權或投票權時,須合計持有量(CR 第 11.2 章)。

不宜使用過期資料:公司結構有變動須先更新。

名義人持股視為受益人持有;信託持股須將受託人視作控制人處理。

必須完成:準備最新股東名冊、列出各股東持股比例、記錄特別投票權安排、標註共同安排關係、記錄名義人實益擁有人及信託受託人與受益人資料。

股權結構分析表 — 整理公司股東、持股比例及投票權結構,方便下一步識別重要控制人。 — 股權結構分析表 下載

常見錯誤:股權結構不清晰,容易遺漏真正的重要控制人。

第 2 步:識別重要控制人(5 項測試)

按《公司條例》5 項法定標準,逐項測試每名人士或法團是否符合重要控制人條件。

第二步:按《公司條例》5 項法定標準逐項對照(CR FAQ Q4、CR 指引第 10 章)。

測試一(持股 25% 以上):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超過 25% 股份;透過共同安排須合計持有量;名義人持股視為受益人持有;如公司無股本,則以有權分佔超過 25% 資本或利潤計。

測試二(投票權 25% 以上):直接或間接控制超過 25% 投票權;共同安排各方須合計投票權。

測試三(董事任命權):有權委任或罷免大多數董事,即使持股較少亦符合。

測試四(重大影響或控制):有權或實際上對公司行使重大影響或控制,包括影子董事;不包括專業顧問或標準協議下的貸款人。

測試五(對信託或商號的影響):對信託或商號有重大影響或控制,而該信託受託人或商號成員符合上述測試一到四。

無控制人的情況:五項測試均無符合者,公司仍須備存 SCR,並在登記冊寫明無控制人聲明(見第六步)。

不宜:只查表面持股、忽略間接持股或共同安排、遺漏名義人、忽略影子董事、無符合者即不作記錄。

必須完成:逐項測試並保存記錄、處理間接及共同安排持股、記錄無控制人聲明(如適用)。

重要控制人識別檢查表 — 逐項測試的檢查表,記錄每名人士及法團的測試結果及符合條件。 — 重要控制人識別檢查表 下載

常見錯誤:遺漏真正的重要控制人=違反《公司條例》,最高罰款 HK$25,000 及每日罰款。

第 3 步:發出書面通知予疑似控制人

向疑似重要控制人發出法定書面通知,對方負有 1 個月法定義務回覆。

第三步:識別疑似重要控制人後,公司負有法定責任向其發出書面通知(第 653ZH 條,《公司條例》第 622 章);不得以電話或即時通訊代替,須有書面記錄。

通知對象:經第二步測試符合條件的人士或法團、有合理理由相信屬重要控制人者、股東名冊上的主要股東(建議全部通知)。

通知書須載明:公司名稱及 SCR 相關法律條文、收件人姓名、須確認的問題、回覆期限(法定 1 個月)、不回覆的後果(最高罰款 HK$25,000 及每日 HK$700)、公司授權人簽署及日期。

發出方式:親身交付(索取書面回條)、掛號郵件(保留追蹤號碼)、電郵(要求對方確認收到)、快遞(保留簽收記錄)。

時間線:發出通知後對方有 1 個月回覆;未回覆者在 SCR 註明「已發出通知但未獲回覆」;確認為控制人則進入第四步;否認者記錄其否認聲明。

虛假陳述警告:根據《打擊洗錢條例》第 53ZR 條,任何人在回覆時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即屬犯罪,最高罰款 HK$300,000 及監禁 2 年。

必須完成:以書面發出通知、保留發出記錄、給予至少 1 個月回覆期、記錄未回覆及否認情況。

重要控制人書面通知書 — 標準格式書面通知書範本,用以通知疑似重要控制人,載有全部法定欄位。 — 重要控制人書面通知書 下載

常見錯誤:未發出書面通知=違反《公司條例》,最高罰款 HK$25,000。

常見錯誤:未保留通知記錄=查冊時無法證明已履行通知義務。

第 4 步:收集控制人法定資料

收集每名已確認重要控制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及法定聯絡資料。

第四步:確定重要控制人(已回覆並確認身份)後,收集其法定資料記入 SCR。

自然人控制人資料:全名(中英文,與身份證一致)、通訊地址(須為實際地址,不得用郵政信箱;CR 指引第 5.1 章)、身份證或護照號碼及簽發國、出生日期、成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、控制性質(對應第二步測試結果)。

法團控制人資料:公司名稱、法律形式、公司註冊編號、成立地(適用法例)、註冊辦事處地址、成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、控制性質。

不宜:接受口頭提供資料(須書面記錄及簽署)、遺漏控制性質(須寫明符合哪項測試)、使用郵政信箱作地址、拖延收集。

未回覆通知者:在登記冊註明「未能確認」。

必須完成:控制人簽署確認後方記入 SCR、保留確認書、核對身份證明文件。

重要控制人資料收集表 — 標準資料收集表格,控制人簽署確認後歸檔。 — 重要控制人資料收集表 下載

常見錯誤:資料不齊全=執法人員查冊時發現資料不完整,須解釋。

第 5 步:委任指定代表(董事會決議)

經董事會決議正式委任最少一名指定代表,負責聯絡及提供 SCR 予執法機構查閱。

第五步:每間公司須指定最少一名指定代表(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),並經董事會決議正式委任。

合資格人士:居於香港的公司股東、董事或僱員(自然人);會計專業人士;法律專業人士;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(TCSP)。

指定代表職責:於正常辦公時間提供 SCR 予執法人員查閱;接獲查閱要求後 1 小時內提供(2025–2026 年執法重點);確保 SCR 資料最新;保管相關文件。

董事會決議內容:委任人士姓名、生效日期、職責範圍、薪酬(如有)、授權簽署、會議日期及決議編號。

不宜:無書面委任記錄(須決議及同意書)、委任非居港人士、未列明職責、無後備人選、誤以為董事自動為指定代表。

必須完成:董事會決議記錄、指定代表簽署同意書、記入 SCR、確保隨時至少一名代表、代表離職後 30 日內更換。

實務數據:2025 年末執法數據顯示,約 12% 被查企業因指定代表未能在 1 小時內提供 SCR 而收到罰單。

指定代表委任決議+同意書 — 董事會決議範本及指定代表同意書,載有全部法定欄位及簽署位置。 — 指定代表委任決議+同意書 下載

常見錯誤:無指定代表=違反《公司條例》,最高罰款 HK$25,000。

常見錯誤:指定代表未能於 1 小時內提供 SCR=最高罰款 HK$25,000。

第 6 步:填寫重要控制人登記冊(含無控制人聲明)

將收集到的資料正式記入 SCR;確無控制人的公司亦須備存並註明聲明。

第六步:將第四步收集的資料填寫入正式重要控制人登記冊。SCR 無法定格式,但須包含指定資料欄位;可用互動工具直接生成已填寫的 PDF。

SCR 須包含欄位:控制人姓名或名稱、通訊地址(不得用郵政信箱)、身份證明文件類型及號碼、成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、控制性質(須用附件 E 標準用詞)、備存日期、存放地點、指定代表資料、註記。

控制性質(附件 E 標準用詞):條件 a(持股 25% 以上)「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 25% 以上的已發行股份」;條件 b(投票權 25% 以上)「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 25% 以上的表決權」;條件 c(董事任命權)「該人有權委任或罷免公司過半數董事」;條件 d(重大影響或控制)「該人有權或實際上對公司發揮重大影響力或控制」;條件 e(對信託或商號的影響)「該人對某信託有重大影響或控制,而該信託受託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 25% 以上的已發行股份」。

無控制人聲明(公司確無重要控制人時):仍須備存 SCR、註明「經查核後公司無重要控制人」、寫明查核日期及負責人簽署、記錄查核步驟。

範本文字:「本公司經查核(查核日期:____ 年 __ 月 __ 日),根據《公司條例》第 653ZH 條的 5 項測試標準,確認本公司目前並無任何重要控制人。日後如有股權或控制權變動,會即時更新本登記冊。簽署:__________ 日期:__________」

重要控制人登記冊(含無控制人聲明範本) — 正式 SCR 登記冊,包含標準控制人記錄頁及無控制人聲明範本,可透過互動工具一鍵生成已填寫的 PDF。 —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(含無控制人聲明範本) 下載

常見錯誤:無控制人卻留空登記冊=違規,須寫無控制人聲明。

常見錯誤:資料不齊全=查冊時資料不符要求。

第 7 步:備存及維護 SCR(NR2 條件性通知)

將 SCR 存放於適當地方;NR2 僅在存放於註冊辦事處以外時方須提交。

第七步:將填妥的 SCR 存放於可隨時查閱的地點,並確保資料最新。

存放位置(二選一):選項 A 公司註冊辦事處(最簡單,無須額外通知);選項 B 香港境內另一個指明地方(須於 15 日內提交 Form NR2 通知公司註冊處)。

NR2 屬條件性:SCR 存放於註冊辦事處無須提交 NR2;存放於註冊辦事處以外地方須於 15 日內提交 NR2;如 SCR 與成員登記冊存放於與一已申報地址,無須重複提交。

維護時間表:控制人資料變更後 7 日內更新 SCR(2025 年起由 14 天縮短至 7 天);知悉新控制人後 7 日內加入;控制人不再符合條件後 7 日內移除並保留歷史記錄;控制人終止後保留記錄至少 6 年;執法人員(九個機關有權)要求查閱時 1 小時內提供;每年至少檢視一次;更改存放位置後 15 日內提交 NR2。

指定代表維護:確保隨時至少一名代表、代表離職或離港盡快更換、聯絡方式變更即更新 SCR。

不宜:存放於註冊辦事處以外而未交 NR2(最高罰款 HK$25,000)、忽略更新(股權變動後逾 7 日)、保留期未滿即銷毀記錄。

指明地點通知書(Form NR2)— 條件性文件 — 僅當 SCR 存放於公司註冊辦事處以外的地方時,方須於 15 日內提交;存放於註冊辦事處則無須提交。 — 指明地點通知書(Form NR2)— 條件性文件 下載

常見錯誤:存放位置不當且未通知=違反《公司條例》,最高罰款 HK$25,000。

常見錯誤:無指定代表=違反《公司條例》。

常見錯誤:未及時更新=股權變動後逾 7 日未改。

常見問題

自行辦理比較

項目 自行辦理(ESGov) 會計公司 秘書公司
費用$0(SCR 無政府費用)$1,500 – $4,000$2,000 – $5,000
所需時間1–2 週2–4 週2–6 週
專業知識不需要,依指南辦理即可會計師協助秘書公司代辦
文件處理自行填寫 7 份 SCR 文件會計代填秘書代填
適合情況股權簡單、節省開支股權較複雜無暇處理、全程代辦

相關指南

引用此頁

定義:重要控制人登記冊(SCR)是香港公司按《公司條例》(第 622 章第 653ZA 條)須備存的登記冊,記錄對公司有重大控制的人士資料。

關鍵數字:所有香港公司均須備存;控制人資料變更後 7 日內更新;未提供 SCR 予執法機構最高罰款 HK$25,000;SCR 存放於註冊辦事處以外須於 15 日內提交 NR2。

法律:《公司條例》(第 622 章)第 653ZA–653ZZ 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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